法院就刑事诽谤案对切古巴德发出禁言令
吉隆坡:周二(5月14日),高等法院对Bersatu信息委员会成员Badrul Hisham Shaharin或Chegubard发布了禁言令,禁止他就正在进行的刑事诽谤案发表任何声明或评论。
K.Muniandy法官在允许控方申请审查塞申斯法院驳回禁言令的决定后做出了这一决定。
“本院认为会审法院法官拒绝的命令是不适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1)条,本院在行使修订管辖权时允许刑事修订申请,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 (c)条,撤销最高法院法官的上述命令。”
他说:“在此前提下,根据本法院的固有管辖权,现在发布禁言令是对准予被告(被告人)候审的保释令的补充。”
穆尼安迪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如果初审法官按照规则或法律和程序审理此案,最好不要听取任何可能全面针对此案的陈述、评论和批评。
“所引用的法律原则涉及审判的神圣性,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加以维护。正如这项指控所表明的那样,这是根据刑事法典第500条和第499条解读的,其理由是防止任何会损害国家元首声誉的归咎。”
法官说,与民事案件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受害方可以申请禁制令,以防止和限制犯罪者重复诽谤陈述,而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无法获得这种途径,因为一旦案件提交法院,法院就接管案件的处理,以确保控方和被告的正义不会受到损害。
“提起藐视法庭罪或类似的诉讼是一件最终需要在需要时处理的事情。因此,在那之前,法庭必须保持审判中讨论的问题的新鲜感以及审判的神圣性。”
法官Muniandy是就控方申请复核会议法庭的决定作出这一决定的,该决定不允许巴德鲁尔·希沙姆就巴德鲁尔·希沙姆所面临的诽谤国家元首的指控发布言论禁令。
与此同时,在另一个法庭,法官Datuk Azhar Abdul Hamid拒绝了控方的申请,要求审查会议法院的决定,该决定不允许对Badrul Hisham发表任何评论或声明的言论禁令,因为他被指控在他的Facebook页面上发表煽动性的出版物。
Azhar法官说,本院同意被告(Badrul Hisham)的论点,即本院没有强有力的理由改变开庭法院法官在上述法院提出申请时所作的命令。
“因此,控方对被告的禁言令申请被驳回。然而,被告被提醒,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授予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法官说。
4月29日,45岁的巴德鲁尔·希沙姆(Badrul Hisham)被控于4月6日下午12点15分在他的Facebook页面上发表煽动性言论。
该指控是根据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段提出的,该法令可根据同一法令第4(1)款进行处罚,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以5,000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巴德鲁希沙姆也被控发表诽谤性言论,他有理由相信这些诽谤性言论会损害国家元首的好名声。
据称,该罪行于1月22日下午6点在伊斯坦布尔国家审计长办公室发生,根据刑法第500条,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允许巴德鲁·希沙姆以每项控罪1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并驳回了控方要求的禁令。——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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